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的相关规定,凡负有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吉林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1518号)办理纳税申报,截止日期为 2017331。具体内容见财务处网上通知公告栏。

 

计财处

 

 

2017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