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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作者:财务处  编辑:学院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6-24   浏览: 文章来源:

各教学单位、部门:

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于2020年6月30日结束。近日,省税务局进一步强调符合汇算清缴条件的纳税人应按期完成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个税清缴工作的相关精神和要求再次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大数据测算,还有一些符合汇算清缴条件的纳税人没有进行简易申报(简易申报是指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但在某个月份收入超过纳税起征点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时需要退税的情况)和补退税申报,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汇算清缴操作(汇算清缴操作参考http://url.cn/56ueofa)。教职工个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进行(这是最方便的方式,为首选方式);也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行汇算(功能与手机功能差不多,但操作可能比较麻烦)。补税少于400元或年收入少于12万元的,在手机APP上申报时会自动提示无需补税。

二、以部门为单位统计好《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台帐》,于2020年7月1日前发送至我校财务处办税人员指定邮箱:925043031@qq.com。要求涉及补退税的教职工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后,将“收入总额”和“补退税额”填报到本部门《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台帐》进行统计,同时,教职工个人的各项扣除项目资料也要留存备查。

三、教职工(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保证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教职工个人对填报的收入、扣除及享受税收减免税额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不如实填写的纳税人,相关部门将依据税收法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对将来出行、购房及子女教育等公民正常享受的权利产生不良影响)。

 

 

 

 

 

 

   财 务 处

  2020年6月23日

 


(初审: 复审: 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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