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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人事处  编辑:学院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10-09   浏览: 文章来源:

各教学单位、部门:

根据《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0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吉教法20206号)的有关规定,我校将开展2020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请各部门、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迅速传达,有符合认定条件的教师,请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具体做法如下:

一、网上申请

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者(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应为经高等学校确认的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应符合《教师法》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采取“网上报名”形式在网上提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注册并按要求录入、提交信息(以下统称“申请信息”)。网报录入申请信息时,不得空项。其中,“任教学科”一般应与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名称相符。

网报网址:http://www.jszg.edu.cn

网报时间:2020年10月10日12时至10月22日18时

二、提交申请材料

(一)现场确认。申请者须于10月22日18时前网报结束,并于10月23日至30日期间进行现场确认,提交申报材料报至人事处(综合办公楼527室)进行审核。

(二)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其中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同时缴纳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320元。

1.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身份作为申请者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在线核验无误的,不再提交毕业证书原件);

(3)师范教育类本科教育阶段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实践学生成绩单;

(4)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原件(《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体格检查表》);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在线核验无误的,不再提交毕业证书原件),普通话应达到二级乙等水平(民族自治地方的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水平),其中汉语文教师、少数民族汉语教学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等特定人员应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普通话语音课教师和口语课教师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

(6)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或《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7)近期本人1寸免冠白底正面证件照片1张(与网报上传照片为同一底版),并在照片背面的下方用铅笔注明姓名、学校。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身份作为申请者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原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在线核验无误的,不再提交毕业证书原件);

(3)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原件(《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体格检查表》);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在线核验无误的,不再提交毕业证书原件),普通话应达到二级乙等水平(民族自治地方的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水平),其中汉语文教师、少数民族汉语教学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等特定人员应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普通话语音课教师和口语课教师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

(5)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含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原件或《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6)近期本人1寸免冠白底正面证件照片1张(与网报上传照片为同一底版),并在照片背面的下方用铅笔注明姓名、学校。

3.以博士身份作为申请者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在线核验无误的,不再提交学位证书原件);

(3)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原件(《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体格检查表》);

(4)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或《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5)近期本人1寸免冠白底正面证件照片1张(与网报上传照片为同一底版),并在照片背面的下方用铅笔注明姓名、学校。

三、补充说明

(一)《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体格检查表》须由申请人打印后,填写基本信息,贴好照片(与网报上传照片同一底版),到人事处加盖公章后方可使用。体检必须到指定医疗单位:长春中医院大学附属医院二部。地址:长春市经开区深圳街185号(与海口路交汇,北方市场附近,经开大厦后身)。

(二)申请人网报信息须真实有效。

(三)如有其它疑问,请电话咨询人事处。咨询电话:82306109,82306113。

 

附件:1.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体格检查表

2.教师资格制度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汇编

 

 

人事处

2020年10月9日


(初审: 复审: 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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