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部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
由于系统升级过程中可能有数据丢失,或有需要修改、添加、删除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请各位老师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核实信息,并进行调整及确认。
确认如果遇到疑难问题,咨询纳税服务热线12366。
附件:确认步骤说明网址。
财务处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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